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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逸山:马国宗教法庭扩权争议持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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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逸山:马国宗教法庭扩权争议持续发酵

胡逸山:马国宗教法庭扩权争议持续发酵
2017-02-17 14:04:53
来源:联合早报网 作者: 胡逸山
关键词:马来西亚 伊斯兰 宗教 点击: 我要评论
哈迪提出法案的目的,就是要授权伊斯兰法庭扩大它在伊斯兰法规下刑罚判处的权限。

  由伊斯兰党主席兼瑪朗区国会议员哈迪阿旺所提出的扩大伊斯兰法庭权限的法案,多个月以来在马来西亚不断引起争议。伊斯兰党将在本月稍后,在吉隆坡举办一场名为支持该法案通过的群众集会,并声称会发动至少50万人参与。

  这项集会的真正目的,是该党要在马国谣传即将来临的大选中制造声势。因为近年来伊斯兰党以所谓同教信徒与同一种族理应大团结的借口,共同争取支持率(这也得看巫统在这些选区里的选举资源是否丰厚、“发展型政治”的攻势是否凑效等),但在城市与近郊选区里,这种做法却引起好一些选民的非议。

  其中,伊斯兰党里较有进步思维的专业派,大多数在年前的党选里一败涂地后退党,另组一继续与其他反对党合作的诚信党。然而,在马国有好一些所谓中间派的选民,在投票时常会跟风,即看所谓的“反风”(即一般民众支持反对党的“风气”)盛不盛,或某一政党有没有一股好像“魅力逼人来”的“势”来推动其政治斗争,最后才决定要把票投给哪一党、哪一边。

  所以伊斯兰党必须再次找个理由,来证明他们在市区所得到的支持率仍然高企,即便是预计许多出席当天集会者,是被集体从乡区特意安排来到市区参与集会。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以庞大出席人数,来“说服”可能仍然三心两意的选民投票给该党;另一方面,在不久后与巫统谈判议席分配时(因为伊斯兰党目前已是“身在野、心在朝”,与巫统合作的概率远高于与其他反对党的合作),伊斯兰党也可借此更大声地说话。

  无论如何,许多马国人对哈迪提出的这项法案,还是有各种程度的误解,甚至认为它会马上在全马各地实施伊斯兰惩戒法(hudud),所以尤其引起非穆斯林的担忧。但从目前业已正式提出的法案文字上来看,它是一项修正马国《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也称《第355号法令》)的私人法案(即非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企图把全马各州的伊斯兰法庭目前有权判处各不超过三年监禁、5000令吉罚款与六下鞭笞的刑罚限制,增加至30年监禁、10万令吉罚款与100下鞭笞。

  这项法案因为不是修改马国的宪法,所以在国会里无须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只需要超过一半的简单多数就可通过。这几十年来,不时与伊斯兰党就哪一党更为捍卫宗教与族群权益而“别苗头”的巫统,当然要显出“不落人后”的姿态,所以马国首相纳吉也已表示,政府会“接手”此项法案在国会里的运作程序,令到它通过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但也有一些疑虑,如果哈迪的这项法案被通过了,那到底是伊斯兰法庭还是联邦法院,将就伊斯兰法规下的刑罚拥有最后决定权呢?其实在马国,伊斯兰法规下的罪行界定以及相应的刑罚,是由各州的州议会来制定的。而各州伊斯兰法庭审判这些罪行与判处刑罚的法律管辖权,是基于国会通过法令授权它可以怎样做。

  哈迪提出法案的目的,就是要授权伊斯兰法庭扩大它在伊斯兰法规下刑罚判处的权限。普通法庭,包括相等于马国最高法院的联邦法院,不能干涉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除非伊斯兰法庭判处了超过法律所授权的刑罚。

  那么这项法案的通过,会否导致马国联邦政府的伊斯兰事务局与马来西亚其他穆斯林执法当局,拥有与警察相等的执法权力?其实,伊斯兰事务局只是马国首相署里的一个部门,与各州的伊斯兰法的执法无关。

  马国宪法规定,伊斯兰宗教是各州的事务。即便这项法案还没通过,大多数的州属都已通过法令来委任宗教执法官员,针对在各州的伊斯兰法规下的罪行进行调查,还有伊斯兰法检控官来开启、进行或停止有关罪行在伊斯兰法庭里的检控。

  除非马国宪法被修改以阐明“《可兰经》与其附经是最高的法律”,伊斯兰惩戒法在马国理论上是不存在的,所以各州宗教事务局也没有权力以违反伊斯兰惩戒法为理由来逮捕民众。无论如何,即便哈迪提出的法案通过,伊斯兰法庭对非穆斯林还是无法律管辖权,非穆斯林是不能被指触犯各州的伊斯兰法罪行而被捕。

  马国作为一个穆斯林占大多数的国家是个不争的事实,在联邦宪法里也有列明伊斯兰为联邦的宗教。然而,这不意味着马国是个穆斯林国家;它不但是个世俗化(secular)的国家,而且是个实施国会民主的国家。而国会是一个世俗的立法机构,它的立法可以影响到每一个无分宗教背景的民众。

  马国民众是由来自不同种族与宗教背景的国会议员来代表的,如有民众对某项法律的必须性与迫切性不尽赞同,他们就应游说他们的国会议员在国会投下某种意向的票。

  就这项法案来说,无论是多数或少数的声音都应该被充分的听取。只因为它有了大多数的支持,不意味着相反的意见或少数的论点,就应被消除或被禁声,因为每一项要求社会改变或进步的呼声,都是由少数人所启动的。

  持不同意见的马国民众就此发声还是需要的,以期进行针对如公民权利等艰难课题的对话或讨论,并确保有人就正被强加的事项提出反对的声音,能得以张扬,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大家都同意了。

  作者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关系学院兼任高级研究员、马国首相纳吉前政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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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逸山:马国宗教法庭扩权争议持续发酵

胡逸山:马国宗教法庭扩权争议持续发酵

2017-02-17 14:04:53
来源:联合早报网 作者: 胡逸山
哈迪提出法案的目的,就是要授权伊斯兰法庭扩大它在伊斯兰法规下刑罚判处的权限。

  由伊斯兰党主席兼瑪朗区国会议员哈迪阿旺所提出的扩大伊斯兰法庭权限的法案,多个月以来在马来西亚不断引起争议。伊斯兰党将在本月稍后,在吉隆坡举办一场名为支持该法案通过的群众集会,并声称会发动至少50万人参与。

  这项集会的真正目的,是该党要在马国谣传即将来临的大选中制造声势。因为近年来伊斯兰党以所谓同教信徒与同一种族理应大团结的借口,共同争取支持率(这也得看巫统在这些选区里的选举资源是否丰厚、“发展型政治”的攻势是否凑效等),但在城市与近郊选区里,这种做法却引起好一些选民的非议。

  其中,伊斯兰党里较有进步思维的专业派,大多数在年前的党选里一败涂地后退党,另组一继续与其他反对党合作的诚信党。然而,在马国有好一些所谓中间派的选民,在投票时常会跟风,即看所谓的“反风”(即一般民众支持反对党的“风气”)盛不盛,或某一政党有没有一股好像“魅力逼人来”的“势”来推动其政治斗争,最后才决定要把票投给哪一党、哪一边。

  所以伊斯兰党必须再次找个理由,来证明他们在市区所得到的支持率仍然高企,即便是预计许多出席当天集会者,是被集体从乡区特意安排来到市区参与集会。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以庞大出席人数,来“说服”可能仍然三心两意的选民投票给该党;另一方面,在不久后与巫统谈判议席分配时(因为伊斯兰党目前已是“身在野、心在朝”,与巫统合作的概率远高于与其他反对党的合作),伊斯兰党也可借此更大声地说话。

  无论如何,许多马国人对哈迪提出的这项法案,还是有各种程度的误解,甚至认为它会马上在全马各地实施伊斯兰惩戒法(hudud),所以尤其引起非穆斯林的担忧。但从目前业已正式提出的法案文字上来看,它是一项修正马国《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也称《第355号法令》)的私人法案(即非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企图把全马各州的伊斯兰法庭目前有权判处各不超过三年监禁、5000令吉罚款与六下鞭笞的刑罚限制,增加至30年监禁、10万令吉罚款与100下鞭笞。

  这项法案因为不是修改马国的宪法,所以在国会里无须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只需要超过一半的简单多数就可通过。这几十年来,不时与伊斯兰党就哪一党更为捍卫宗教与族群权益而“别苗头”的巫统,当然要显出“不落人后”的姿态,所以马国首相纳吉也已表示,政府会“接手”此项法案在国会里的运作程序,令到它通过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但也有一些疑虑,如果哈迪的这项法案被通过了,那到底是伊斯兰法庭还是联邦法院,将就伊斯兰法规下的刑罚拥有最后决定权呢?其实在马国,伊斯兰法规下的罪行界定以及相应的刑罚,是由各州的州议会来制定的。而各州伊斯兰法庭审判这些罪行与判处刑罚的法律管辖权,是基于国会通过法令授权它可以怎样做。

  哈迪提出法案的目的,就是要授权伊斯兰法庭扩大它在伊斯兰法规下刑罚判处的权限。普通法庭,包括相等于马国最高法院的联邦法院,不能干涉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除非伊斯兰法庭判处了超过法律所授权的刑罚。

  那么这项法案的通过,会否导致马国联邦政府的伊斯兰事务局与马来西亚其他穆斯林执法当局,拥有与警察相等的执法权力?其实,伊斯兰事务局只是马国首相署里的一个部门,与各州的伊斯兰法的执法无关。

  马国宪法规定,伊斯兰宗教是各州的事务。即便这项法案还没通过,大多数的州属都已通过法令来委任宗教执法官员,针对在各州的伊斯兰法规下的罪行进行调查,还有伊斯兰法检控官来开启、进行或停止有关罪行在伊斯兰法庭里的检控。

  除非马国宪法被修改以阐明“《可兰经》与其附经是最高的法律”,伊斯兰惩戒法在马国理论上是不存在的,所以各州宗教事务局也没有权力以违反伊斯兰惩戒法为理由来逮捕民众。无论如何,即便哈迪提出的法案通过,伊斯兰法庭对非穆斯林还是无法律管辖权,非穆斯林是不能被指触犯各州的伊斯兰法罪行而被捕。

  马国作为一个穆斯林占大多数的国家是个不争的事实,在联邦宪法里也有列明伊斯兰为联邦的宗教。然而,这不意味着马国是个穆斯林国家;它不但是个世俗化(secular)的国家,而且是个实施国会民主的国家。而国会是一个世俗的立法机构,它的立法可以影响到每一个无分宗教背景的民众。

  马国民众是由来自不同种族与宗教背景的国会议员来代表的,如有民众对某项法律的必须性与迫切性不尽赞同,他们就应游说他们的国会议员在国会投下某种意向的票。

  就这项法案来说,无论是多数或少数的声音都应该被充分的听取。只因为它有了大多数的支持,不意味着相反的意见或少数的论点,就应被消除或被禁声,因为每一项要求社会改变或进步的呼声,都是由少数人所启动的。

  持不同意见的马国民众就此发声还是需要的,以期进行针对如公民权利等艰难课题的对话或讨论,并确保有人就正被强加的事项提出反对的声音,能得以张扬,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大家都同意了。

  作者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关系学院兼任高级研究员、马国首相纳吉前政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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