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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限制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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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限制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法典

一部限制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法典
2017-09-20 10:51:22
来源:世界历史 作者: 汤晓燕
关键词:法国 世界历史 点击: 我要评论
从路易十四开始,虽然国王的宠妃以其特殊身份在宫廷中享有某种特权,但是,再无公开拥有巨大政治权势的女性出现在法国的政治舞台上。

  第三阶段,1430年前后,为了准备即将在阿拉斯召开的与英国的和谈会议,查理七世及其幕僚迫切希望能找到可证明爱德华三世无权要求法国王位的有力证据。在1430年至1500年之间,学者们共找到了三份加洛林时期的《萨利克法典》手抄本,最后认定以圣丹尼斯的版本为官方版本。但是,找到这些手稿并非这些学者的最终目的,他们旨在对其进行重新界定与阐释。当时著名学者德尤萨(JeanJuvenalDesUrsins,1388—1473年)宣称,《萨利克法典》的某些版本提到所谓的“萨利克土地”实际指“王国”。正因为《萨利克法典》,法国历代君主的延续性在其神圣性之外又有了法律的依据。在四处寻找确实写有“王国”一词的古版本而一无所获之后,他甚至为蒙特利辩护说,在普瓦捷(Poitiers)地区的圣塞文(Saint-Savin)修道院确实还藏有另一个版本的《萨利克法典》,其中就有明确注释证明“土地”实际指的就是“王国”。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尚未找到这一传说中的版本。

  第四阶段,在15世纪下半叶和16世纪,《萨利克法典》又被赋予了更多的神圣性和重要性,最终成为王国的“基本法”。1450年前后,查理七世的一名御用学者弗里博(No?ldeFribois,1400?—1468年?)发表了他的《法国史鉴》,高度评价《萨利克法典》,称这部“法国人真正的古老法律”引导着包括查理曼在内的先王,使法国保持着有别于他国的繁荣昌盛;他沿用蒙特利所使用的词汇,认为《萨利克法典》是古代法国人从罗马人那里学来的“宪法”(constitution)。

  1464年,一部名为《详说萨利克法典》的著作面世,这部著作在整个16世纪再版了5次。该著作带有副标题:《法国人的第一部法典》(premièreloidesFran?ais),该匿名文本取得了巨大成功,它的广泛流传显示着当时知识界对于《萨利克法典》的热烈讨论。自15世纪下半叶始,法学家们开始把《萨利克法典》作为正式的法律而与那些不可追溯起源的习俗相区别,在谈及《萨利克法典》时,都开始使用“王家法典”“法兰西的法律”等字眼。《萨利克法典》由此开始被界定为关于法国王位继承原则的首要文本,有法学家在《法兰西的胜利》中就把《萨利克法典》称为“法兰西的法律”。1593年,巴黎高等法院将《萨利克法典》正式登记为“王国的基本法”。

  概言之,14世纪上半叶法国王室的继承危机严重动摇了远未强大的法国世袭君主制。为君主制寻找稳定的传承机制,以保证王国的统一完整及连续性,成为当时法学家们的主要任务。虽然《萨利克法典》从未特意将女性排斥出政治领域,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为了保证继承法国王位者必须是法国人,而非因与法国王室联姻而产生的其他外来继承者,法学家们都竭力论证法典第62条是法国王位排斥女性及其后裔合法性的源头。至此,虽然从来没有一份材料可确实证明《萨利克法典》是某一位法国国王所颁布的正式法令,这部古老的蛮族法律终于在16世纪末成为法国君主制不可撼动的基石,与此同时,它也对法国政治文化中关于性别的观念起到了重要的强化作用并产生深远影响。

  二、反对女性涉政的法律武器

  从上文可知,《萨利克法典》重获新生的直接原因与性别间的不平等并无太大关联,相反,与14世纪至16世纪的政治局势以及法国君主制发展阶段性的实际需求密切联系。如果从性别史的长时段来考察,贬低女性、反对女性处理公共事务的观念可上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哲人或者蛮族的传统习俗,然而,就在《萨利克法典》被重新推出的阶段,法国确实涌现了一股反对女性参政的思潮。一方面,在封建时代,由于各地实行的习惯法不同,对于领地继承的规定差异甚大,因此贵族阶层女性有可能成为某一地区的领主。但是,就社会整体而言,依然是男性占据了毋庸置疑的优势地位。正如法国著名中世纪史专家勒高夫所言,在中世纪,“通过臣属关系象征仪式建立起的亲缘关系是一个男性社会,或者说阳刚的和贵族的社会。也就是说它排斥女性和平民”。随着中世纪晚期王权逐渐强化,贵族女性在中世纪曾一度获得的有限政治影响力从14世纪开始削弱,女性的政治活动空间被压缩。另一方面,大学兴起,因其只向男性开放,女性受教育的情况相较而言则无明显进展。这种情况导致中小阶层贵族男女教育程度的距离拉大了,大学的学位使男性有可能跻身于教会、国王和大贵族的宫廷,成为领取俸禄的职业管理人员。以大学为中心形成的新的男性文人圈中相当一部人推崇罗马法与其他成文法,这些法律与各个地区的习俗相比,对女性的限制更多。加之教会思想中贬斥女性的观念依旧占据主导。女性主义研究者也注意到,在现代早期的法国,与神学、医学和法律相联系,女人被视为在生理上和精神上都比男人更弱。故而,不利于女性的思想氛围在此时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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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限制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法典

一部限制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法典

2017-09-20 10:51:22
来源:世界历史 作者: 汤晓燕
从路易十四开始,虽然国王的宠妃以其特殊身份在宫廷中享有某种特权,但是,再无公开拥有巨大政治权势的女性出现在法国的政治舞台上。

  在追溯现当代法国女性在政治领域遭遇困境的根源时,不少女性史研究者往往把矛头指向《萨利克法典》,将其解释为法国女性被排斥出政治领域的缘由。例如,美国新文化史家戴维斯认为,《萨利克法典》禁止女性统治国家。法国著名女性史专家弗雷斯(GenevièveFraisse)和米歇尔(ClémentMichèle)等人也认为,造成今日法国女性在政治领域所处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萨利克法典》仍在起作用,它遗留下的精神传统在当代仍然清晰可见。另一些法律史研究者,诸如美国的吉塞尔(RalphGiesey)等人则一直强调,从《萨利克法典》在14世纪重新被发现至16世纪被尊为法兰西王国的“基本法”,始终不存在人为地针对女性、排斥女性的主观意图,它被推上“基本法”神坛的过程是当时特定政治历史条件下法国王位继承制度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简言之,这并不是一部针对女性的法律。

  虽然两派各执一词,如果仔细梳理《萨利克法典》重新出台的政治环境,以及当时对女性涉政的主要论述,就会发现这两派主张并非不可调和。《萨利克法典》的重新被发现确实与性别歧视没有直接的关联,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出台之后对法国女性的政治角色毫无影响。在众多反对与抨击女性从事政治活动的历史文献之中,《萨利克法典》凭其“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成为捍卫男权至高无上地位的最有力证据,在性别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学界对于《萨利克法典》的研究已经为数不少,但专治中世纪的历史学家和法学史领域的学者们侧重各有不同。例如,上文提及的吉塞尔以及里谢(PierreRiché)等人较为关注《萨利克法典》所反映出的社会状态以及蛮族传统与罗马传统之间的影响,流传下来的几十个手稿版本之间的差异也令他们颇感兴趣。美国历史学家海莱(SarahHanley)曾编撰一部关于该法典的文献集讨论这一问题。国内中世纪专家陈文海教授曾对《萨利克法典》在中世纪晚期的复兴原因做过深入剖析。但上述研究并未涉及《萨利克法典》如何成为排斥女性的原典。法国史家维耶诺(?lianeViennot)的研究尽管略有涉及,但未能深入剖析政治史与性别话语体系的演变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文旨在从女性史的角度去考察《萨利克法典》的重新出台,尤其关注这部法典被推上“基本法”神坛之后,如何被历代反对女性涉政的学者反复引用论证,成为他们口诛笔伐政治领域中的女性最强有力的武器。因此,我们需要回到《萨利克法典》在14世纪被重新发现的历史语境中,了解当时及此后法国思想界关于性别与政治的思考与讨论,回答《萨利克法典》这部看似并非针对女性的法典,为何在法国女性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该问题的梳理,笔者尝试探索政治事件与性别观念如何互相交织与影响,再现性别史与政治史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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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萨利克法典》:从蛮族民法演变为“王国基本法”

  现有研究认为,《萨利克法典》最早出现在公元6世纪初,据称是由法兰克人的国王克洛维参照罗马法及日耳曼人的传统习俗制定颁布的一部民事法律。法典最早形成版本已无从考证,流传下来的多个版本主要涉及各类人身伤害及其相应的罚金,其中亦包含关于财产继承的若干规定。到了封建时代,由于封建习惯法的兴起,这部成文法逐渐被人遗忘。由此可知,这部法典,从其本质而言,并非是一部有关王位继承方式的基本法。虽然在16世纪法国历史学家或法学家那里,由于它的相关条文“宣称”规定了法国王位继承原则而被抬高至王国“基本法”的地位,但事实上,从法律制定的目的而言,在其颁布之初根本不涉及王位的传承。该法典规范私法领域的行为,旨在用罚金的方式取代公元五六世纪盛行的血亲复仇行为。

  而《萨利克法典》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大名鼎鼎的关于“份地”(dealodis)的第62条,虽然各个版本在行文上有细微出入,但是,目前史家公认,该条文的主要内容还是确定无疑的,它明确规定:“萨利克土地,不得传于女性继承,只能在男性中继承。”简言之,女性不得继承萨利克土地。于是,何谓“萨利克土地”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许多15世纪的法学家相信,“萨利克土地”(terrasallica)指的就是法国王室的领地,因此他们坚称,《萨利克法典》中对于“萨利克土地”继承方式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最早关于法国王室领地即王位继承的规定。这一观点在14—16世纪广为流传。到了18世纪,以孟德斯鸠(1689—1755年)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萨利克土地”指的应该是祖传的房屋及周围一小圈土地。换言之,该条文规定女性不得继承祖传的土地,也就是最早进入高卢地区的法兰克贵族因军功所受封的土地,其初衷是为了保证土地始终属于能随时效命征战的男性战士。但事实上,由于早期《萨利克法典》版本在流传过程中,缺失甚多,故许多条文已难以获得最初的确切含义,“萨利克土地”究竟指称的是哪一类土地,学界至今并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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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封建时代,随着王权的没落,《萨利克法典》湮没于故纸堆中,成为一纸空文。总体而言,欧洲封建时代的继承方式通常把女性继承权放在男性子嗣之后。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男性子嗣的优先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这两者之间还是迥然有别的。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依照各地习惯法的差异,如果后代中没有男性子嗣,女性有时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女性可获得的遗产之中就包括领地,这也就解释了在中世纪时代的欧洲大陆上存在大量女领主的现象。女领主不仅拥有领地,受封爵位,对所属领地享有司法权,也与男性封臣一样,对其封君负有封建义务,需要出兵征战以及每年定期觐见。据统计,1350—1450年间,欧洲约有12%的领地由女性继承。而当时的法国王室,情况则比较特殊。统治法国的卡佩家族自10世纪末以来一直有男性继承人,所以女性继承王位之事从未成为一个“问题”。换言之,此前“因为有卡佩奇迹,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关于继承的王朝理论”。

  转折点出现在14世纪初,王位出现继承危机。1316年,法王路易十世(LouisX,1289—1316年)去世,留下年幼女儿让娜(Jeanne,1311—1349年,后世也称其为纳瓦尔的让娜)及遗腹子,后者出世仅几天就离奇死亡。路易十世曾提到,以理性和自然的名义,女性拥有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表明他希望其女成年之后能执掌权柄。但由于受多种因素限制,国王的意愿在当时并不能最终决定谁将成为合法继承人。虽然在14世纪的法国,像布列塔尼、纳瓦尔、香槟等领地确实可由女性继承,但法兰西王室的领地从未出现过女性继承人。由于女性从未有登上法国王位的先例,而此时王国“基本法”也尚未形成,这导致让娜是否可继承法兰西王位成为路易十世撒手人寰之后悬而未决的难题,引起各方政治势力的斗争。

  在混乱局面中,路易十世的弟弟菲利普(PhilippeV,1292—1322年,即后来的菲利普五世)不顾让娜母系亲属及其他王公贵族的强烈反对,自封为摄政王,并以让娜母亲曾涉嫌通奸的借口,暗示让娜可能并非已故国王的亲生女儿。但是,支持让娜即位的势力也不容小觑。其外祖母阿涅斯(AgnèsdeFrance,1260—1325年)及其舅父勃艮第的厄德公爵(EudedeBourgogne,1295—1349年)以维护让娜的名义聚集了一大批反对菲利普的贵族。香槟地区和勃艮第地区的贵族议会公开要求菲利普尊重让娜的继承权。这些反对派迫使菲利普出兵去处理一触即发的内战危机。不过,菲利普利用其女与厄德公爵联姻的方式换取了最大敌对势力勃艮第家族的让步,同时也陆续赢得了大多数大贵族的支持。让娜当时年仅5岁,且有出身不明的嫌疑,所以,在失去舅父家族支持之后,她主张自己权利的希望就变得非常渺茫了。于是,菲利普成功登上法国王位。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葛,菲利普以让娜的名义发表声明,宣布即便在成年之后也放弃王位及相关领地。为了杜绝让娜成年后争夺王位的可能性,1317年2月2日,菲利普授意在巴黎举行的“三级会议”就下述决议达成一致:即“女性不能继承法兰西王位”(femmenesuccèdepasauroyaumedeFrance)。

  从这一政治事件可以看出以下几点。首先,当时有不少人认为已故国王之女继承王位是合情合理的。早在9世纪探讨君主制的经典文本中,并没有提及君主制传承要将女性排除在外。封建时代又存在大量女性继承领地现象。更重要的是,王位争夺事件前后无人提出女性不得继承王位,以便为菲利普正名。巴黎“三级会议”的决议不过是认可了一个既成事实。诸种因素导致菲利普的即位有种隐隐的“篡位”嫌疑,否则他无须力排众议,甚至需要在重兵保卫之下举行加冕仪式。其次,甚至菲利普自己也并不认为获得王位是理所当然,这从他以让娜的名义宣布放弃继承权的举动可见,倘若他认为让娜本就无权继位,何必声明放弃这一权利呢?最后,“三级会议”的决议反证了在此之前,女性是否可以继承王位并无定论。到1328年,法国国王的王位又传承了两次,均为在前国王有女儿的前提下,王位传给了国王的兄弟。在此过程中,不再有人为已故国王的女儿主张继承权。因此,1316—1328年之间的王位危机将女性彻底排除出继承人序列,这标志着根本的转折,它把一个男性优先继承的惯例转变为女性不得继承法国王位的基本共识。

  从性别史视角出发,14世纪初的继承事件则说明了两个问题。首先,考虑当时的政治背景,法国王位继承制度排斥女性,并非由当时的性别观念所主导,而是客观形势与政治势力之间较量的最终结果。当然,性别不平等的传统惯例肯定对时人的行动与选择有所影响,但这种影响绝非是决定性的。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根本无人提及那部被后世视为女性不得继承王位的原典,即被认为早在法兰克人时代就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萨利克法典》。

  直到14世纪中叶,也就是女性被剥夺王位继承权的事实发生之后数十年,才有学者开始提及该法典。1337年起,法国与英国开始百年战争,法国再一次面临严重危机。起因便是英国金雀花王朝的爱德华三世(douardⅢd'Angleterre,1312—1377年)作为路易十世的亲外甥〔爱德华三世的母亲伊莎贝拉(IsabelledeFrance,1295—1358年),是路易十世的亲妹妹,嫁与英国国王爱德华二世〕对法国王位提出要求。爱德华三世的理由是,与当时即位的法国国王瓦卢瓦的菲利普(PhilippeⅥdeValoi,1293—1350年)相比,他与去世国王之间具有更近的血缘关系。而从1350年开始,在1316年被剥夺了继承权的让娜的儿子纳瓦尔的查理二世(CharlesⅡdeNavarre,1332—1387年)也宣称对王位有继承权。法国在与英国的战斗中节节败退,而纳瓦尔的查理二世的叛乱活动却得到不少法国大贵族,尤其是诺曼底地区的贵族的支持。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之下,当时的法王让二世(JeanⅡleBon,1319—1364年)以及此后的查理五世(CharlesV,1338—1380年)迫切需要法学家们为瓦卢瓦王朝的正统性寻得有力证据,从法理上证明作为卡佩支系的瓦卢瓦家族统治法国的合法性。在此背景下,少数学者开始发掘《萨利克法典》的价值。

  事实上,自加洛林王朝之后,相当长时间内并无人知晓《萨利克法典》,只有极少数编年史偶尔提及这部远古的法典。而到了百年战争期间,为维护瓦卢瓦家族统治的合法性,法学家们翻遍古书,《萨利克法典》应运而出,重新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直至被推上王国“基本法”的神坛。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重新在故纸堆中发现该法典的第一人或许是让二世身边的学者维奈(JeandeVignay,1283—1340年)。不过,维奈只是在某部译作中粗略提到曾有一部古代法典规定女性不得继承法国王位,他写道:“这部法典成文日期远远早于查理曼时期,并为此后所有国王所保管。”虽然作者并未提及《萨利克法典》的名字,但就其谈论内容而言,或许指该法典。但由于维奈并未直接指出法典名称,所以史学界公认真正重新发现《萨利克法典》的是一位圣丹尼斯僧侣莱斯克(RichardLescot,1310?—?)。莱斯克长期研读保存在丹尼斯修道院的古代抄本,在其撰写的法国谱系中明确提到了《萨利克法典》。莱斯克发现的是一个加洛林时期的版本,他第一次将《萨利克法典》与瓦卢瓦王朝的统治合法性结合在一起,用该版本的《萨利克法典》中的第62条“女性不能继承祖产”,来驳斥爱德华三世与纳瓦尔的查理欲通过其母系关系所提出的主张。不过,涉及此作者的生平及作品的材料极为稀少,他的观点多由其后继者的引用才为人所知。

  第二阶段,从15世纪起,莱斯克的观点受到重视,并开始传播,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法国最早的人文主义者蒙特利(JeandeMontreuil,1354—1418年)。蒙特利是一位修道院院长,曾任法王查理六世秘书,他坚决反对女性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坚持认为法国有可能因女性介入最高权力而分裂。在1408—1416年间,蒙特利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支持莱斯克的发现,由此来驳斥英国人的主张,并为瓦卢瓦王朝最早几位国王的合法性予以辩护。他主张,《萨利克法典》来源于罗马法,并由查理曼核准颁布,该法典彻底否认女性有继承法国王位的权利。同时,在其引用中,作者有意无意地窜改了不少用语,如用“宪法”(constitution)取代“习俗”(coutume)。最值得注意的是,他用“王国”(regnum)替换了法典中原先使用的“土地”(terra)一词,这就使《萨利克法典》第62条从处理家庭财产的问题转变为事关王国的继承问题。蒙特利是第一个系统阐释《萨利克法典》与法国王位继承原则的学者,因而被称为“《萨利克法典》神话之父”。他之后的法学家们多采用他的观点,甚至像用“王国”替代“土地”这样的“伪证”也被沿用。

  第三阶段,1430年前后,为了准备即将在阿拉斯召开的与英国的和谈会议,查理七世及其幕僚迫切希望能找到可证明爱德华三世无权要求法国王位的有力证据。在1430年至1500年之间,学者们共找到了三份加洛林时期的《萨利克法典》手抄本,最后认定以圣丹尼斯的版本为官方版本。但是,找到这些手稿并非这些学者的最终目的,他们旨在对其进行重新界定与阐释。当时著名学者德尤萨(JeanJuvenalDesUrsins,1388—1473年)宣称,《萨利克法典》的某些版本提到所谓的“萨利克土地”实际指“王国”。正因为《萨利克法典》,法国历代君主的延续性在其神圣性之外又有了法律的依据。在四处寻找确实写有“王国”一词的古版本而一无所获之后,他甚至为蒙特利辩护说,在普瓦捷(Poitiers)地区的圣塞文(Saint-Savin)修道院确实还藏有另一个版本的《萨利克法典》,其中就有明确注释证明“土地”实际指的就是“王国”。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尚未找到这一传说中的版本。

  第四阶段,在15世纪下半叶和16世纪,《萨利克法典》又被赋予了更多的神圣性和重要性,最终成为王国的“基本法”。1450年前后,查理七世的一名御用学者弗里博(No?ldeFribois,1400?—1468年?)发表了他的《法国史鉴》,高度评价《萨利克法典》,称这部“法国人真正的古老法律”引导着包括查理曼在内的先王,使法国保持着有别于他国的繁荣昌盛;他沿用蒙特利所使用的词汇,认为《萨利克法典》是古代法国人从罗马人那里学来的“宪法”(constitution)。

  1464年,一部名为《详说萨利克法典》的著作面世,这部著作在整个16世纪再版了5次。该著作带有副标题:《法国人的第一部法典》(premièreloidesFran?ais),该匿名文本取得了巨大成功,它的广泛流传显示着当时知识界对于《萨利克法典》的热烈讨论。自15世纪下半叶始,法学家们开始把《萨利克法典》作为正式的法律而与那些不可追溯起源的习俗相区别,在谈及《萨利克法典》时,都开始使用“王家法典”“法兰西的法律”等字眼。《萨利克法典》由此开始被界定为关于法国王位继承原则的首要文本,有法学家在《法兰西的胜利》中就把《萨利克法典》称为“法兰西的法律”。1593年,巴黎高等法院将《萨利克法典》正式登记为“王国的基本法”。

  概言之,14世纪上半叶法国王室的继承危机严重动摇了远未强大的法国世袭君主制。为君主制寻找稳定的传承机制,以保证王国的统一完整及连续性,成为当时法学家们的主要任务。虽然《萨利克法典》从未特意将女性排斥出政治领域,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为了保证继承法国王位者必须是法国人,而非因与法国王室联姻而产生的其他外来继承者,法学家们都竭力论证法典第62条是法国王位排斥女性及其后裔合法性的源头。至此,虽然从来没有一份材料可确实证明《萨利克法典》是某一位法国国王所颁布的正式法令,这部古老的蛮族法律终于在16世纪末成为法国君主制不可撼动的基石,与此同时,它也对法国政治文化中关于性别的观念起到了重要的强化作用并产生深远影响。

  二、反对女性涉政的法律武器

  从上文可知,《萨利克法典》重获新生的直接原因与性别间的不平等并无太大关联,相反,与14世纪至16世纪的政治局势以及法国君主制发展阶段性的实际需求密切联系。如果从性别史的长时段来考察,贬低女性、反对女性处理公共事务的观念可上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哲人或者蛮族的传统习俗,然而,就在《萨利克法典》被重新推出的阶段,法国确实涌现了一股反对女性参政的思潮。一方面,在封建时代,由于各地实行的习惯法不同,对于领地继承的规定差异甚大,因此贵族阶层女性有可能成为某一地区的领主。但是,就社会整体而言,依然是男性占据了毋庸置疑的优势地位。正如法国著名中世纪史专家勒高夫所言,在中世纪,“通过臣属关系象征仪式建立起的亲缘关系是一个男性社会,或者说阳刚的和贵族的社会。也就是说它排斥女性和平民”。随着中世纪晚期王权逐渐强化,贵族女性在中世纪曾一度获得的有限政治影响力从14世纪开始削弱,女性的政治活动空间被压缩。另一方面,大学兴起,因其只向男性开放,女性受教育的情况相较而言则无明显进展。这种情况导致中小阶层贵族男女教育程度的距离拉大了,大学的学位使男性有可能跻身于教会、国王和大贵族的宫廷,成为领取俸禄的职业管理人员。以大学为中心形成的新的男性文人圈中相当一部人推崇罗马法与其他成文法,这些法律与各个地区的习俗相比,对女性的限制更多。加之教会思想中贬斥女性的观念依旧占据主导。女性主义研究者也注意到,在现代早期的法国,与神学、医学和法律相联系,女人被视为在生理上和精神上都比男人更弱。故而,不利于女性的思想氛围在此时得到了强化。

  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法国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多地出现贬低女性的著述。例如,14世纪末重要的法学家弗罗萨尔(JeanFroissart,1337—1404年)在其《法国、英国及其他邻国的编年史》中声称:“法国这一王国如此高贵,不能将其传于女子或其后代。”特莫刚(évrartdeTrémaugon,?—1386年)撰写的《果园之梦》(leSongeduVerger)则认为女性天生不适合处理公共事务。有学者尝试把古老的罗马法或者经典作家的言论与他们面临的问题相结合。例如,彼得吕斯(PetrusJacobi,1311—?)提到女性不能担任公共事务。一位在巴黎大学授课的法学家,引用亚里士多德、圣奥古斯都的言辞来论证女性不适合处理公共事务。曾经一度担任王室御用编年史的著名学者弗朗索瓦·德·贝勒弗瑞斯(FranoisdeBelleforest,1530—1583年)也强调,国王的使命如此神圣,许多事务无法交予女性去处理;如果国家大事听凭女性掌控,无疑会减弱王冠的崇高与伟大,损害古老而重要的特权;王后不应当拥有支配军队的权力也不能拥有司法权,这些特权只能属于国王。在前文提及出版于1464年的《详说萨利克法典》匿名文本中,作者说:“《萨利克法典》规定了继承和统治王家土地的方式。……所有查理曼和于格·卡佩的后代中,没有一个女性或者女性的后代继承王位。”作者认为,《萨利克法典》的合理性在于女性的弱点:她们变幻无常,她们的婚姻可能使王国落入敌人之手,而她们自己却无法指挥战争;更重要的是女性在宗教方面存在不足,她们既不能主持祭祀,也不能涂圣油,更不能佩戴王家军旗和百合花。

  因此,从性别史角度而言,从14世纪下半叶到15世纪,《萨利克法典》被重新发掘的时期恰逢法国反女性思想处于上升期,以禁止女性登上法国王位为宗旨的《萨利克法典》便与主流观念不谋而合。随后两个世纪中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女性的影响不容小觑,于是在众多反对女性干涉政治事务的学者那里,《萨利克法典》成为最强有力也最得心应手的武器。《萨利克法典》也在被反复引用的过程中强化了反女性干政的圭臬地位。

  从16世纪开始,法国摄政一职逐渐落在国王的母亲或妻子身上。弗朗索瓦一世的母亲——萨伏的露易丝(LouisedeSavoie,1476—1531年)多次在其子出征之际摄政;美第奇的凯瑟琳(CatherinedeMédicis,1519—1589年)统治法国更是长达数十年之久;而像瓦卢瓦的玛格丽特(MargueritedeValois,1553—1615年)这样的贵族女性,在法国宫廷中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具有极强政治头脑与手腕的女性在将近一百年的时间里对法国的政治局势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影响。如此局面势必激起众多反对,许多文人著书贬斥女性。例如,当时绝对王权理论的集大成者法学家博丹(JeanBodin,1530—1596年)认为,《萨利克法典》影响深远的缘由在于充分考虑了传统习俗。他强调,法国之所以与众不同,其根源就在于禁止女性继承任何性质的封地。他的女性观与该时期人们开始从自然法的角度论证女性天生柔弱,不适合政治,只能做一些较低级的事务的大趋势不谋而合。特莫刚也宣称:“女人就是一只软弱善变的动物,因此,必须清楚,关涉到王国的治理时,女人绝不能僭越在男人之前;女人不能处理公共事务,依据普遍法,女人也不能成为法官。”知名学者波斯特尔(GuillaumePostel,1510—1581年)在其关于《萨利克法典》的著作中公开宣称:“女性服从男性,是永恒的规则。”“女性服从男性,是永恒的规则”。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法学家塞瑟尔(ClaudedeSeyssel,1450—1520年)对《萨利克法典》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法国王位不传予女性乃是法国君主制独特之处:“依据法国人称为‘萨利克法’的那部卓越法典,王位只能由男性继承,而不会落入女子手中。倘若通过母系传承,大权就有可能旁落到外国人手中,这是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情况,由于语言或者习惯的不同,他(指掌权的外国人)通常更愿意用他国的原则及方式来处理重大事务,这往往会引起分裂甚至战争。”塞瑟尔也提出,不能让女性继承王位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女性天生不适合领军作战,因为作为军队的首领是国王的重要职责。因此,作者建议,为了保持法国的强大,必须遵循《萨利克法典》所确定的特殊传统。

  亨利二世与其子弗朗索瓦二世于1559年和1560年相继去世,继位的查理九世只有10岁,因此他的母亲,也就是亨利二世的遗孀美第奇的凯瑟琳,以太后名义摄政。在其统治期间,凯瑟琳一直由于女性身份而饱受攻击。例如,当时撰写法国编年史的历史学家丹尼斯·索瓦热(DenisSauvage,1520?—1587年?)在谈及《萨利克法典》之际这样说道:“这部由第一位基督教国王克洛维颁布的《萨利克法典》规定,女性不能继承王国,不能戴王冠。奥古斯都在《上帝之城》中花费大量篇幅论及此法典,认为没有比这更特殊的法典,它取消女孩继承父母的权利。因为王国或者大领地的统治管理,都属于公共事务(lachosepublique),而女性并不拥有治理公共事务的尊严与能力,所以她们无法继承王位。正因为如此,《旧约》中从未出现过女性继承王位。封建法也从未允许女性继承领地。法律总是选择最强大最有能力的人去保家卫国,强壮勇猛的男性比天生柔弱的女性更适合承担此类要务。”

  1572年,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事件之后,舆论的矛头直指凯瑟琳,抨击她的小册子到处流传。许多作者认为,凯瑟琳掌权完全违背了《萨利克法典》禁止女性从政的古老精神,法国陷入如此混乱悲惨的局面,就是因为《萨利克法典》的精神被抛弃,女人执掌了国家大权。当时出版了不少反对暴君的书,矛头直指女性,认为她们是公众不幸的罪魁祸首,连国王们都是她们的受害者。一份匿名小册子写道:“《萨利克法典》规定,女性天生就不能指挥,只能服从,它的合理性基于女性自身的软弱无能。”奥尔良公爵(LouisDorléans,1542—1629年)在其文中也宣称,《萨利克法典》就是为应对女性的不足而制定的。而另一份材料的作者更是以《萨利克法典》为武器,大肆抨击凯瑟琳:

  “由于《萨利克法典》,女性完全无权统治这个王国,也不能声称可以染指王位。如果出现了与此相反的情况,这就是一种彻底的僭越,我们总是深受其害。然而,公共危害并不局限于女性成为女王或者王后的情况,更关键的是那些实际掌握了国家大权的女性,她们专权独断。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看看那些女摄政,她们带来了多么可怕的后果。她们竟然自封为摄政王!我们值得赞扬的古老习俗难道就这样被推翻了?

  这个女人的本性是不能不作恶,不论她做什么,都是陈词滥调,并无真正改变。我更要强调的是,从来没有女人统治过我们这个王国,她们只能带来不幸。她们引发内战,使兄弟阋墙。”

  著名的法学家德贝鲁瓦(PierredeBelloy,1540—1613年?)则从两性本质上的差异来分析为何从古至今,为何要对严格禁止女性进行统治:

  “女性如何能治理一个有这么多军队与财富、有大量重要事务需要处理的国家?男性即便天生具有德性、仁慈、审慎和睿智,当他们拥有巨大权力的时候,也有可能被权力腐蚀,因此怎么能想象生物中最蛮横、软弱无能又残忍的女性坐上这个位置?应该向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那样,用法律明文禁止女性走出家门、参加宴会。女性的建议更是不可靠,最初伊甸园里的蛇就是引诱了夏娃,并通过她去引诱了亚当。为何古代的女性不能继承父亲的产业,因为就像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说,根据自然法,有权统治之人,必须具备支配的才智,这一能力弱的,只能服从。作为一个国王,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言行合一,意志坚定,具有保守秘密的能力,这是政治统治必不可少的品质,女性哪里具有这样的品质?”

  同时,他还坚持《萨利克法典》的神圣性,因为他相信:“支持《萨利克法典》有如此之多的理由。上帝安排给女性愚蠢无知,而不是庄重神圣,尤其是在涉及公共事务时。国王的权威来自全能的上帝,他需要守护公正,宣扬德性,惩戒异端,这些职能无法让女性去履行。”他最后总结道:“女性无法治理庞大的国家,因为这是一个软弱愚蠢不可靠的性别,因此萨利安人(Salien)就制定永久的法律规定王位绝不能传给女性。《萨利克法典》便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的。它是我们最古老的法律,从法国王位还是选举制的时候便已经确立。共同地自然设定了男性比女性更有能力更崇高,除非违背自然,否则女性就没有统治能力,这是由自然理性决定的。”

  不论是博斯特尔、塞瑟尔、德贝鲁瓦,还是匿名檄文的作者,他们反复使用了“天生”“自然法”等言辞。由此可知,在反女性者的论述中,《萨利克法典》之所以神圣,在于它是自然的结果,符合16世纪的人们所深信的“自然法则”。他们坚称男性优于女性,男性才是统治者的合格人选,这是普遍的原则,因为大自然就是这样设定两性差别的。简言之,在他们看来,两性间的不平等源自其各自天生的特性,《萨利克法典》便是这种自然法则的绝佳体现。因此,在《萨利克法典》被尊为王国“基本法”的过程中,认为女性不能继承王位,甚至反对女性涉足政治领域的观点逐渐演变成为一整套有关性别政治的成熟理论。这套话语系统中所使用的一系列言辞,诸如性别的分工、自然的安排、女性柔弱的本性等,在此后数个世纪里都将被反复使用。

  17世纪,法国先后出现了美第奇的玛丽和奥地利的安娜分别在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年幼之时摄政的局面。17世纪中期,高等法院和大贵族发起的“投石党运动”使法国再次陷入纷乱之中,而“投石党运动”中参与的贵族女性人数众多。这些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甚至是进入最高权力圈的女性,无疑会激起众多男权拥护者的强烈敌意。于是,17世纪甫始,便有一份大肆抨击所有女性的文章获得巨大成功。1617年,当时法国文人奥利弗(JacquesOlivier)发表了《女性的所有缺点与手段》一文,该文本在33年间就再版了18次之多。作者说,睿智的雅典人制定多部法律限制女性参与公共事务,因为女性没有判断能力也没有智慧可以处理公众事务与财产。

  在抨击女性的文章中,许多作者援引《萨利克法典》,当时的历史学家马兰格尔(ClaudeMalingre,1580?—1653年?)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马兰格尔的观点突出之处在于,他相信《萨利克法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世俗法律,因此该法律中排斥女性的条文也是上帝的旨意。他认为,奥古斯丁曾经说过,如果涉及平民的土地,那么不准许女性继承,是不公平的;但是,当继承的不是平民的土地而是大领主的土地甚至涉及王国的公共事务之际,将女性排斥在外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有关王位的传承,并非一般继承原则可适用。在马兰格尔看来,女性由于其自身的软弱无力,不像男性那样强壮能干,因此历史上女性的确不能继承大领地或者王位。王国的统治完全是公共事务,由于它的继承并非简单的继承制,而是一项无比崇高的事务,为此它必须把女性排斥在外。历史上强大的君主都不把王位传给女性即可说明这一制度的存在必有其合理性。他相信,这是神创造的法律,并把它作为所有人类法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部。

  1666年,反对安娜执政的人士再版了1575年那篇著名的用《萨利克法典》抨击凯瑟琳的文章,并且加入了自己的观点,他质问:“巴黎的先生们,你们到底害怕什么?一个女人?!她毫无权威,只有无耻和残忍,完全反自然。她以反传统的方式掌握王位实权。从来没有一个女人统治我们的王国,她必将给我们带来灾难。”

  综观16世纪之前关于《萨利克法典》的讨论,其中反对女性继承王位的观点大多认为,如果授予女性王位继承权,有可能会使国家落入敌人之手或者整个王国四分五裂,因而《萨利克法典》最早的“发现者”或捍卫者是从维护法兰西民族的独立统一的角度出发坚决否定女性同样具有继承王位的权利。但是,从16世纪开始,反对女性的言辞都是从女性自身天性的角度出发,宣扬女性从根本上弱于男性,应当从属于男性,更不应当涉足政治领域。到了17世纪,这种“女性天生弱于男性,不适合政治事务”的言论进一步得到强化,贬斥女性的话语更为苛刻。例如,哲学家、道德学家皮埃尔·沙朗(PierreCharron,1541—1603年)在1600年的论述中,竭力贬低女性“多疑、虚荣,追逐奢侈的外表便是这个性别软弱经受不了诱惑的证据;女性的能力及命运只适用于家庭事务。作为妻子,她就应当是其丈夫的仆役;作为母亲,她没有权利教育孩子。”激进的哲学家尼古拉·马勒伯朗士(NicolaMalebranche,1638—1715年)在其1674年的《真理研究》中甚至这样写道:“女性的大脑组织更柔软,就像小孩子一样,这就使得她的智力比较低下,她们无法深入思考事物的真相,抽象的东西对她们来说无法理解。”

  换言之,从16世纪开始出现从性别本质的角度论证女性应当被排除在王位继承序列之外的论调,在17世纪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随着《萨利克法典》被推上“基本法”的神坛,它俨然已经成为最能体现自然和上帝的意图和安排的法律。而当涉及女性从事政治活动的话题之际,《萨利克法典》自然就成为证明女性天生不该过问政事的有力证据。反对女性摄政的学者常常把法国的崇高和伟大与《萨利克法典》排斥女性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萨利克法典》在抨击与贬低女性的一整套话语体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事实上,从长时段的视野去回顾这一时期会发现,17世纪上半叶的这些女性虽然参与了法国的许多国家事务,但是从整个17世纪来看,尤其是“投石党运动”失败和路易十四亲政之后,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法国行政体制的逐步发展,女性在政治事务以及宫廷中的影响力趋于下降。在国家权力上升的过程中,从属于并仰仗着大贵族家族的、地方力量的女性权力空间日渐被压缩,思想舆论界用《萨利克法典》排斥女性涉政的观点不仅是压制女性权力的力量之一,也是这种压制的清晰反映。

  三、《萨利克法典》在性别史上的深远影响

  从路易十四开始,虽然国王的宠妃以其特殊身份在宫廷中享有某种特权,但是,再无公开拥有巨大政治权势的女性出现在法国的政治舞台上。而且经过18世纪的启蒙运动,对《萨利克法典》关于性别问题的讨论,开始出现与此前不尽相同的观点。例如,著名哲人孟德斯鸠就提出,《萨利克法典》并没有在性别上给予某一性别优先权,它只是一部纯粹关于经济事务的法律,它把逝者的房屋及其附属地产传给以此土地为生的男性后裔,这是非常合乎情理的。甚至有学者对《萨利克法典》使女性遭受不平等待遇提出异议:“《萨利克法典》只是一部民法典,与王位继承毫不相关。而在封建惯例中,女性是可以继承领地的。我们要证明的就是,对女性的排斥来自这个国家的风俗。而这种风俗可以在女性天生低下这一广泛流传的偏见之中找到根源。”

  但是,反对女性干涉政治甚至反对女性从事家务之外其他活动的人们,依旧把《萨利克法典》作为神圣的依据。就像以《巴黎图景》(TableaudeParis)一书闻名于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的文人梅西耶(LouisSébastienMercier,1740—1814年)所说:“《萨利克法典》如此有名,数世纪以来始终被使用,虽然时人已经不太清楚它的具体条文,但它肯定还会在未来发挥作用。”梅西耶相信(《萨利克法典》的起源在于),人们不可能臣服于因为自身性别的软弱而无法作战的女性,虽然在漫长的历史上有个别例外,但是这并不能与普遍法则相对抗,因此,从这部法律的起源之初,便是一部必需的法律,一部理性的法律。19世纪上半叶出版的《新编自然史词典》中的一位作者如是说:“即便让女性接受男性化的教育,她们也不能在身体和道德方面与男性接近,女性也无法培养出在科学与文学等人类最高智慧方面的才能。因此,法律禁止女性担任神职、公共职务、法官以及骑士,法兰克人的古老法律《萨利克法典》不允许女性继承王位。虽然我们注意到有个别女性统治得还不错,但她们只是名义上地统治,实际上是男性在治理,男性在任何领域都要强于女性。”1862年,巴黎著名的印刷商设立了一个招收女工的印刷厂,结果招致大批印刷男工反对,他们要求驱逐女工,而他们的依据就是《萨利克法典》。直至1992年,巴黎伯爵尚以《萨利克法典》的名义反对其女担任公职。他坚称,古老的萨利克法以自然法的名义要求女性不得进入政治领域。

  美国女性主义学者朱迪斯·巴特勒(JudithButler)曾指出,主体的政治建构是一个趋向于自我合法化以及排除干扰因素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以法理依据为基础的政治分析有效地遮掩了政治运作,并把后者自然化(naturalization),使之带上“自然形成”的色彩。从政治史的角度看,继承事件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然而,政治事件的偶然性与国家基本制度的讨论、性别观念的长期酝酿两相结合,最终使一部原先只涉及人身伤害以及家庭财产的《萨利克法典》转变成为法国君主制历史上独具特色的排斥女性参政的基本法案。戴维斯说:“女性的从属关系是从16世纪到18世纪逐步加深的,父权式家庭为了更有效地获得财产,进行社会流动并维持血统延续,必须加强自身。”从性别史的角度来看,《萨利克法典》从一部古老的蛮族民法直至被奉为排斥女性继承王位的王国“基本法”,正是一个逐步排斥女性干涉政治、树立男性对于国家最高统治权的垄断性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这部古老法典成为正式的法律之后,它被作为法理依据,成为分析男女性别差异的基础,被几代法学家人为夸大,并被赋予符合与体现了“自然法”的神圣色彩。

  在法国进一步走向近代国家的过程中,“《萨利克法典》从事实中派生而来,在这一过程中,排斥女性并非一个基于性别的原则性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然而,当法学家们反复用男性天生就优于女性的性别话语来论证法国君主制的继承原则是符合古代习俗、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的时候,论述者们不断重复着针对全体女性的蔑视之辞。事实上,将女性排斥出政治领域,是法国传统社会习俗在其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成为特殊的政治文化不断得以强化的结果。因此,虽然《萨利克法典》的重新出台有深厚的政治原因,其主要目的也并非刻意针对女性,但是当时主流的思想观念中存在着如此强大的贬低女性的倾向,无疑对这一过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被推高至经典地位的《萨利克法典》并没有创造这一文化传统,而是通过不断被改写、被重新阐释,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传统习俗。并在其正式成为“基本法”之后,又反过来对于贬斥女性的观念进一步起到了维护强化的作用,且影响深远。

    (原标题:《萨利克法典》“神话”与十六七世纪法国 排斥女性的政治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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